新建重庆至********的澄清文件
新建重庆至******** 招标答疑文件 招标编号:**-****-** 各投标人: 现对各投标人就新建重庆至********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回复如下: *.招标文件** 投标人资格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自主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具备依法参加投标的资格。提问:本条是否可修改为“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答:合伙制企业具备投标资格。 *.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员业绩(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为:合同复印件(须体现相关人员名单)或业主(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提问: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业绩是否可提供已完成项目审核报告作为证明 答:须提供合同复印件(须体现相关人员名单)或业主(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招标文件***:项目业绩需提供相关证明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编制合同、项目可研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提问:已完成项目是否可提供合同、审核报告、竣工决算批复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答:须提供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编制合同、项目可研批复文件。 招标人:**** ****年*月*日